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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1月27日電(記者蘇雪燕、劉詩平)中國銀監會27日發佈了新管理辦法,對過去散見於各項規定中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進行了整合,從制度上確立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
      銀監會表示,此次發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共8章53條,是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的基礎性規章。主要規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審查與核准的要件及程序、任職資格終止的情形、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責任、監管機構對高管人員持續監管的具體要求及法律責任等。
      《辦法》規定,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必須具有獨立性。如果具有以下情況,則視為不符合條件: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等。
      此外,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併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等。
      銀監會稱,《辦法》與之前的規章相比,內容更加完備具體。任職資格管理方面,除了對董事、高管人員準入條件程序等進行規定外,還規定了持續監管的內容。任職資格終止方面,明確了任職資格撤銷、失效等終止形式。此外,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責任、離任審計報告制度及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等,都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任職管理制度提供了更加良好的法規環境。
      銀監會稱,《辦法》的出台有助於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促進商業銀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銀行業整體管理水平。  (原標題:銀監會發佈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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